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它

中共临沧市临翔区纪委临沧市临翔区监委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21 16:55:48   作者:临翔区纪委监委   来源:临翔区纪委监委    点击: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实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区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分管、领衔负责领导应当督促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并对分管、领衔部门党员、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连带责任。专案组、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临时党支部书记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区纪委区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专责部门,按干管权限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总支负责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动态掌握本部门干部职工以及本部门管理抽调、挂职、跟班学习、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作风状况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及时了解干部八小时外的情况。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要加强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应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廉政家访,及时掌握干部本人家庭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部报告。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向区纪委区监委分管领导报告,及时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并将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的情况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涉嫌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径送区纪委区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程序处置。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监管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和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

第十条  区纪委区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部、办公室、机关党总以及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排查纪检监察干部问题,实时研判队伍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情况,致使本部门党员干部被处理,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返回首页网站地图 网站统计:

  

中国共产党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丨  临沧市临翔区监察委员会 

备案号:滇ICP备14002937号   网安备 53090202000055号 软件开发:临沧云创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