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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规范市委巡察成果运用工作

时间:2020-10-19 11:20:58   作者:   来源:市委巡察办    点击:0


为充分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近日,经市委同意,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印发《市委巡察工作成果运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市委巡察成果运用工作。

  《规定》既突出巡察工作的权威性、震慑性,又充分体现临沧巡察工作的辨识度。《规定》指出,被巡察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应当主动查找和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到“新官要理旧账”、“旧官要认老账”,用心、用情、用力解决问题,促进本单位本系统干干净净、清清爽爽、规规矩矩。巡察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工作,精准发现问题,科学形成巡察成果。对被巡察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工作中的失误,要主动了解当时客观情况,分析其工作出发点、问题性质、社会影响、本人态度、整改情况等因素,科学地作出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判断。

《规定》明确,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分类处置和科学运用巡察成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巡察成果运用应当体现严管和厚爱,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三个时间节点”和“三类人”的要求,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容错纠错的精神和要求,把握差异性、突出针对性、增强时效性,激发和保护各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主动整改、立行立改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和问题发生的不同时间节点,按有关规定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和评价干部,对巡察中主动找不足、纠偏差和及时、彻底整改问题的干部,应当结合其一贯表现,客观公正进行评价。有关部门在问题线索处置中,对主动查找和整改问题,整改决心大、整改速度快、整改工作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减轻处理,问题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理。

制定本《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初心使命、巡察工作的初心使命、被巡察单位职责使命相统一,把党委巡察工作职责与被巡察单位职责绑定起来,同向行驶、共同发力,推动临沧高质量跨越发展。(周首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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