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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吗?

时间:2020-02-17 15:54:47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0


网友“孙睿”问:疫情敏感时期,一些人员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隐瞒自己的发热、咳嗽症状,或者隐瞒到过湖北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的经历,请问我们是不是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或者隔离治疗等措施?如果不接受,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因此耽误了工作,怎么办?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连日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因到过湖北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不主动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例。所以,各位网友一定要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用人单位不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解除劳动关系

有不少网友担心因被隔离治疗或者观察而影响工作。对此,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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