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读书时间

【工作研究】“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

时间:2020-04-24 17:59:24   作者:丁有能   来源:临翔区纪委监委    点击:0


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工作中,“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容易混淆。《规则》规定的“谈话提醒”与《条例》规定的“提醒谈话”在法规依据、适用主体和结果运用上有所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而提醒谈话则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

两者的适用情形有所区别——谈话提醒主要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即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提醒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是防止出现问题、“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即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

《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谈话提醒”作为第一种处理方式,排在了“批评教育”等其他三种处理方式之前,充分说明了问题的轻微程度。《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在这里,谈话提醒是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与上述适用情形应当一致。

此外,201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包括:“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此处的“谈话提醒”也是对违纪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和《规则》一致。




返回首页网站地图 网站统计:

  

中国共产党临沧市临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丨  临沧市临翔区监察委员会 

备案号:滇ICP备14002937号   网安备 53090202000055号 软件开发:临沧云创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