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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5-04-27 15:29:21   作者:   来源:    点击: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翔区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推进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遵循党管干部、职责明确、科学设岗、从严管理、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编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以及享受、保留正副乡科级待遇的干部) 。
     第四条 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区委统一管理,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配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区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不定期对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和随机调研。
    (二)建立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库,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三)负责将各单位发挥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五)负责将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政治思想、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调研分析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情况,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 、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具体分工和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三)每年 1 月底前负责把本单位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区委组织部。
    (四)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应同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谈心谈话一次,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方面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五)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他们学习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一般实行乡科级非领导干部列席班子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正式上会决策前征求和听取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意见制度,本单位的重要情况以及班子的重要决定及时向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通报。
   (六)抓好日常培训。把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培训与其他干部的培训同等对待,统筹安排,积极为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管理,对作用发挥好、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差,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第六条 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自觉履行其他相关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决定,自觉接受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领导,全力支持本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工作。对年轻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进行指导帮助,发挥好“传、帮、带”作用。
    (三)自觉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和本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增强法纪观念。
    (四)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区委、区政府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结合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个性特点、业务专长、能力水平,经区委批准,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筹安排参与全区重点工作。
      (一)基层工作指导员。针对部分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熟悉基层、熟悉“三农”工作的实际,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符合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到经济发展慢、矛盾复杂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或在换届时回到原籍村竞选村“两委”负责人;围绕加快美丽乡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选派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到村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二)企业发展帮扶员。按照规模较大企业“一人一企” 、规模较小企业“一人多企”的方式,安排符合条件、熟悉党建工作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指导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组织覆盖难、党员发展难、活动开展难”等问题。

(三)矛盾纠纷调解员。充分发挥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了解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安排符合条件,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基层、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到信访部门、窗口服务部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宣法释策、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深入基层、深入重点项目,察民情、听民声、帮民困、解民忧,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积极参与协调处理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及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四)年轻干部帮带员。结合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工作时间长、相关业务熟悉等实际,发挥“传、帮、带”作用,对新进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帮带,帮助年轻干部尽快进入角色、弘扬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同时,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认真按照单位工作分工和设岗定责的要求,从事具体岗位工作,积极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自觉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五)重点工作督查员。组织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对“法治临翔、洁净临沧”建设等全区中心工作、重要任务、重大决策、重要提案议案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机关效能建设、 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经济发展参谋者。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或者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制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七)政策法规宣传员。组织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思想教育的宣传宣讲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销假制度和上下班考勤制度,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出区,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请假期满必须按规定销假。未按规定请销假擅自外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个人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的,由区委组织部对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抽派服务全区重点工作、 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竞选为村“两委”负责人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岗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政策执行。其中,参与企业发展帮带和党组织建设指导服务的,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条 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平时考核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与实职乡科级领导干部同步进行。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工资调整以及奖励嘉奖、降职、辞退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完善对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销假和工作业绩的管理统计工作,年度统计情况由单位负责在年度
考核时提供给区委考核组。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区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议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将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
      第十三条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因疏于管理导致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出现长期不上班等违纪行为, 单位隐瞒不报、放任自流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取消当年度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和岗位变化,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要认真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得出现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区委、政府抽派或对工作敷衍应付的行为,发现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长期病休、擅自离岗外出、请假逾期不归、不参加组织生活、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由区纪委(监察局) 、区委组织部根据党纪、政纪和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在评先争优时,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在全区重点工作和单位本职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优先给予评优评先或适当奖励。特别优秀的根据班子建设需要和乡科级领导职务空缺情况,可提任同级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在全区乡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优先晋升上一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建立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信息化管理平台。区委组织部要建立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信息库。对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职务、学历、专业、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采集,并及时更新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督查机制。
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所在单位落实部门管理措施情况,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履行职责、考勤、请销假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0883-2166341) ,接受广大干部和群众对非领导职务
干部在岗出勤、作用发挥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考核、服务等职责,对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科学设定岗位职责,调动好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平台,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明确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区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办公室 201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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